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联合发布通知,要求河南、河北、山西等 22 个省(区)财政、商务、扶贫主管部门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准备工作,于 5 月 31 日前将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拟入选示范的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分别排序名单、省级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备案。”
1、什么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从2014年开始,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每年通过安排中央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支持示范县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村尤其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集中连片贫困县形成造血机制,推动电子商务和农民增收等形成良性循环。
示范县承担探索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任,应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选择示范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竞争性方式从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条件相对较好、具备开展电子商务的县中选择。同时要照顾贫困地区,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简称国家级贫困县)比例不低于该省示范县名额的50%。
2、本次申报涉及 22 个省(区)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青海
3、本次申报要求
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因地制宜发展农副、旅游、餐饮、民俗等多元化电商供应链,培育区域公共品牌,提升推广商业价值,释放电子商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作用。加大对助推脱贫攻坚、产销对接成绩突出示范地区的奖励和宣传力度,鼓励地方实实在在拿出管用措施,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发挥政策实效。
4、发展目标
2018 年,在全国培育一批能够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县,农村电子商务在农村产品上行、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便民服务等方面取得有效进展。示范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整体行政村电商服务覆盖率达到 50% 左右,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等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各省(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目标。
5、示范范围
2018 年综合示范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范围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已支持过的县除外),以及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大别山、陕甘宁、川陕、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区域所在省(区)的欠发达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县,市辖区和已支持过的县除外)。
鼓励集中连片贫困地区采取地级市整体推进的方式开展综合示范工作。申请整体推进的地级市应与辖区内尚未支持的所有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沟通一致,充分发挥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优势,且中央财政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尚未支持的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其他符合条件且所在地级市未采用整体推进方式的县,仍可采用以县为单位推进的工作方式。
6、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鼓励各地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7、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一)促进农村产品上行。
支持农村产品产销对接,立足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打造农村电商多元化供应链,加强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加快补齐产地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质量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拓展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便民服务等功能。发挥公共服务中心枢纽作用,合理统筹区域农村电子商务运营、物流、培训和助农扶贫工作,探索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供应链企业+贫困户等帮扶机制,切实增强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 15%。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实事求是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加强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8、申报程序
(一)各地组织申报,组织县级政府在自愿基础上申报。
根据申报情况,各地实施竞争性选择,并于 5 月 31 日前,将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拟入选示范的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分别排序名单、省级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备案。
(二)确定示范县数量及具体名单。
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委托专家对各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工作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各省(区)示范县具体支持数量。
各地根据三部门确定的示范县数量,于 6 月 15 日前,将最终省级工作方案、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示范县名单,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
(三)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细化绩效目标并分解至相关县;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负责对示范地区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接受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的检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