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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双碳”法治体系的思考|碳中和行动
发布时间:2023-01-05 浏览量:810

党的二十大报告做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这一最新战略部署既反映出我们党以“双碳”为牵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坚定决心,又体现出我们党立足中国国情,对“双碳”工作规律性、科学性的正确认识。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必须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不但有赖于先进技术的跟进突破,而且需要完善的法治引领护航。

“凡属于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碳达峰碳中和法治体系,是保障环境权、体现环境公平的内在要求,也是协调各主体利益,汇聚实现“双碳”目标合力的坚实基础。

1、加快形成完备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规范体系

法者,治之端也。当前我国碳中和法治建设明显滞后,规范依据仍然停留于国家政策层面,基础性法律规范缺失明显,既有法律规范囿于各自立法目的,内容分割,“碎片式”的规范难以形成制度合力,无法为“双碳”目标提供全面法律支撑,无法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加快形成系统、稳定、完备的“双碳”法律规范体系的紧迫性前所未有。

一是要制定出台气候变化应对法,填补“双碳”战略专门立法缺失。

气候变化应对法是统领“双碳”目标实现的基础性法律,对“双碳”目标的基本原则、战略规划、机构设置、减缓与适应制度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将碳排放标准、碳排放评价、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权交易等关键制度纳入其中,以法律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强制性保障目标实现。        

 二是修订污染防治、自然资源、能源利用等领域相关立法,保证整个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统一。

 具体而言,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增加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机制基础性条款,为减缓气候变化提供协同规制。在森林法、草原法和湿地保护法下,肯定森林、草原和湿地的碳汇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保育,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总量。在能源法中,明确能源转型与“双碳”目标的内在联系,进一步提升能源法制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性。

三是明确国际合作的立场,针对短板弱项,细化法律措施。

“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运用法律武器增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活动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例如,为应对欧盟正在积极推进碳边境调节措施,我国需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立法,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建立中国产品碳排放核算体系,维护中国绿色低碳发展权益。面对激烈的制度规则博弈,我国亟须加快相关立法,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碳减排国际合作。

2、加快形成高效的碳达峰碳中和法治实施体系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良法也需善治,法律实施效果直接关系立法目标能否最终达成。要秉承系统思维,注重发挥法治各构造要件之间协同的整体性效应,促进“双碳”法治各环节的有序运行。

首先,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宪法已经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双碳”目标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宏观维度的制度基础、规范指引和根本遵循。

其次,行政执法点多面广,行政机关要承担起“双碳”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任务。

除需要逐步建立与“双碳”目标相匹配的规划、标准、评价、许可等管制性手段外,还应重视激励手段的运用,通过融资、补贴等政策激励市场主体开展降碳增汇,尤其注意“双碳”行政管理活动应落实比例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坚决避免“一刀切”“运动式”减碳执法方式。

再次,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要发挥法律实施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双碳”行动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基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强风险属性,司法机关要妥善处理司法能动与谦抑的关系,在法律规范容许的解释空间内运用司法策略有效化解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妥善处理民事、行政、刑事多个领域“双碳”案件,充分发挥面向“双碳”目标的司法预防价值。

最后,人民群众是法治实施的主体、力量源泉,社会参与能够为实现“双碳”目标凝聚最大合力。

要培育和营造绿色低碳环保的社会文化,使遵守“双碳”法律规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企业作为碳排放主要社会主体,应履行气候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加速推进低碳转型。公众要将对气候变化危机的焦虑转变为积极主动参与碳减排的积极行动,践行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个体力量。

3、加快形成严密的碳达峰碳中和法治监督体系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严密的监督体系将公权力的配置和运行置于法治的轨道之上,是支撑“双碳”目标实现的全方位、制度化的根基。“双碳”目标实现是一项全面系统工程,基础设施投资、终端节能和能源替代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巨额公共资金,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市值规模不断增加,碳金融市场蕴含大量商机,这些因素叠加增加了公权力被“被腐蚀”和“被围猎”的风险,必须将党内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有机贯通,不留死角,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首先,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要以有效问责强化“双碳”政策、决策及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追究乱用滥用权力、权力寻租的渎职行为,也追究不作为、慢作为的失职行为,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其次,完善监督网络,实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监察监督等国家监督全覆盖。

“双碳”目标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要求,各地、各行业减排降碳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应成为当前各类国家监督的重点内容,对不当行为及时纠正整改,对违法行为及时问责追责,督促严格履职。

最后,发挥社会监督主体广泛、民主性突出优势,实现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有机结合。

加大应对气候变化与碳排放信息公开力度,将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会作为推进有关“双碳”具体行政决策的法定途径与程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电话、微信、网站等举报平台,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予以查证和反馈。

4、加快形成有力的碳达峰碳中和法治保障体系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托,政治保障、组织保障、人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为“双碳”法治体系的实现提供不竭的力量源泉。    

一是强化政治和组织保障,保证“双碳”目标下各环节法规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坚决支持“双碳”领域各项工作和活动,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久久为功,发扬钉钉子精神,用法治思维应对和解决“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是强化人才保障。

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人才是加快形成有力的“双碳”法治体系的宝贵智库。既要加强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内的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又要加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梳理和解决制约“双碳”法治人才保障体系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优化队伍结构,提升队伍素质,强化职业操守,创新培养模式,为“双碳”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储备优质资源,不断注入生机与活力。

三是强化信息化保障。

智慧法治的发展是法治建设时代化的必然结果,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为“双碳”法治信息化注入强大势能。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全面提升我国“双碳”法治信息化水平。

建设集碳排放在线监测核查、减碳指标预测预警、重点碳排放源监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碳排放管控云平台,既可以强化对碳排放的执法检查,又可以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利用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线上庭审、云端执行等一系列“互联网+法院”工作模式解决涉碳领域新型纠纷,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运用新媒体和人工智能技术,“智慧普法”提供主动、精准、高效、互动的“双碳”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培养公民的“双碳”守法意识。

5、加快形成完善的碳达峰碳中和党内法规体系治国必先治党。

党内法规是实现“中国之治”的核心密码。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有3600余部,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但涉及“双碳”的党内法规建设较晚,体系尚不成熟,只有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干部离任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以及终身责任制等党内法规与“双碳”相关,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呼应性不足。构建“双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衔接、相互补充的格局: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双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将“双碳”实现路径和工作规范要求融入党员教育管理、全面从严治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增强党员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其次,完善“双碳”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促进党内政治责任向各层级落实,压实决策部署的推进和落实责任,明晰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精准化追责。

最后,注重对“关键少数”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真抓严管、狠抓落实、全面从严,通过“关键少数”带头严格执行“双碳”党内法规推广至全体党员,确保党和国家“双碳”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来源:光明网学术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