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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军民二元结构” 促进军民深度融合
发布时间:2016-12-21 浏览量:137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着眼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提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军民融合发展方面做出全面部署,并明确提出“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特别是2016年3月政治局会与审议通过,于2016年7月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军民融合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意见》强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是一项利国利军利民的大战略,军地双方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思考问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军民融合的理念和要求贯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过程,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并明确指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打破行业封闭,立足国民经济基础,突出核心能力,放开一般能力,推进社会化大协作,推进军工企业专业化重组。扩大引入社会资本,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加快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和渠道,构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早在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文)发布后,各地就曾掀起过民企参军热,北京、甘肃、安徽、山西等省、市政府纷纷出台相关发展意见,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项目。随后,军队和地方先后颁布了包括《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装计【2014】第809)等一系列具体指导文件。以此为基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制度”等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完善,我国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的体制性障碍基本被破除。民营企业根据参与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不同任务,按照不同程序取得对应的资质。最复杂的只要按规定要求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其规定的要应的保密资格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就可以参加国防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活动。
 
  在此期间,我国有数百家民营企业取得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但是,虽然我国民企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专业化民企参与军工研制生产的热情却出现了下降,很多企业花了很多时间,历经多次审查取得武器装备生产许可后,并未开展军工研制项目,或者浅尝辄止就退出了军工研制生产领域。虽然对企业经营来说,军工研制任务有科研周期长、前期投入大、订货量波动大,任务时间急,程序严格等不利特点,但是各军工集团所属企业却从未受制于这些因素,反而依靠我国国防建设迅速做大了企业规模。因此,如何看待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各方面仍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其中焦点问题指向“民企参军”的国民待遇问题即制度的公平性问题。
 
  《民营企业参与航空航天领域建设的四种模式》(《国防科技工业》2015.2)中指出“结合目前民营企业参与国防航空航天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的发展特点与规律,可以总结出民营企业参与国防航空航天装备研制的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可以被视作民营企业进入航空航天装备配套行业的四条途径,分别对应民营企业可能具备的四种优势,而同时也反映出民营企业参与国防航空航天项目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参与深度。”所谓航空航天装备研制,正是我国高技术武器装备行业的代表领域,“成本优势模式、投资优势模式、技术优势模式、集成优势模式”四种递进式模式本就是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防科技工业项目必备其一的优势领域也代表了其发展路径。成本优势模式的民企参军活动由于利用的是民企最基本的成本和效率优势,因此参与层次较浅,不设计核心科研技术领域,相关企业一般不必取得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证;而投资优势是指民营企业可以利用投资上的优势率先更新工艺设备,优于军工企业形成能力,是一种现实中可以较深入的国防科技工业项目参与模式,但其利用的是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在技改上过于依赖国家投资的情况,本应是一种过渡模式;后两种模式顾名思义是民营企业在某领域核心技术能力或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优势,因此可以深度参与军工项目研制工作,应该说是最领先的民企参与国防军工研制的模式。但是,经过对国内参军民企的调研发现,目前我国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工作较好的民营企业基本都停留在第二种模式,即使有企业能够在技术和集成优势上取得领先优势,也必须要依靠自己筹集投资提前军工企业更新工艺,实现能力,并且直接取得军方认可才可能在国防科技工业研制领域站稳脚跟。而就此现象深入调研后,指向的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内长期存在的武器装备发展自我评价的问题,暨民间常说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问题。
 
  我国现代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是在前苏联的帮助下建立形成的,几十年来,国家对我国军工行业的管理虽然历经调整,但是整个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运作方式数十年来变化不大,始终在一个较封闭的环境下自我发展,形成了相对独立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的军工科研生产发展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保留了大量的计划经济要素,从生产计划、赢利方式、任务指标等都与市场经济有着较大的不同,而这种封闭的经济运行模式最终也在国防科技工业内形成了牢固的利益链条。特别是在以军队装备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几大军工集团为主体的国防武器装备发展体系中,专业技术力量基本被几大军工集团所掌握,因此就难免会形成上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可以说,上面的现象已经说明:目前限制我国民企参军的核心障碍已经从制度壁垒过渡到利益壁垒。虽然这种封闭的运行模式,与军工行业的保密要求有一定关系,在历史上也被其它国家所采用过。但是不论美、欧还是俄罗斯都早已摒弃了这种封闭的发展模式,而这种封闭的发展模式最终形成了我国技术经济发展军民二元发展结构。在现代武器装备系统已经充分信息化、体系化的发展形势下,继续这种封闭的发展模式将很可能给我国军事装备发展带来不可预估的风险和隐患。
 
  对比世界各军事强国,目前在武器装备发展上基本都采用军民融合的大型专业化工业集团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专业化发展,又有利于军用尖端技术向更多民用方面应用的价值延伸。专业化发展之路,可以说是现代科技企业发展的是行业共识,只不过我国对专业化发展一直存在曲解。所谓专业化发展应是技术发展上的专业化,而在我国,很多人将专业化与行业化混为一谈。以军工发展为例,专业化企业发展最终将形成的是兼具规模与技术优势的动力公司、控制系统公司、生存系统公司、基础材料公司和航空集成企业等,这些专业化企业由于技术开发的专注性在专业领域更易取得成果,其发展的核心优势一般为其专业技术优势。而行业化发展却可能变成一种贯穿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分割体制,各行业分别在行业内建设和发展小而全的配套企业。所以这两种发展路径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专业化企业发展最终是做强了技术,而行业分割体制最终做实的是行业利益链条。
 
  此外,走大型专业化工业集团发展之路另一大优势是可以充分发挥军工行业对尖端技术和国家工业水平的带动作用。通过对比美国和前苏联军工发展历程可以看到,美国的军事技术溢出效应要比前苏联好得多,而这种溢出效应了最终强化了美国的国家工业基础,并通过军事技术在民品上的广泛应用,大幅增加了收益反哺了军工发展,巩固了其国家竞争力,比如波音公司就成为了军民飞机领域的双寡头企业。而缺乏这种溢出效应的苏联,最终在“冷战”军备竞赛中由于军工项目发展过于依赖国家投入,技术不能很好的转为民用,导致整个工业体系失衡。这种差距产生的根本原因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差距造成的,因为私营业主在开发技术成功后,必然追求将其利润最大化,而计划经济技术开发完成后就完成了国家任务,缺乏将技术转为民用的积极性。而对我国来说,虽然军工企业基本走向了市场化,但是在目前相对封闭的军工配套体制下,国家军品项目的市场和利益比民品项目的利益取得明显更简单也更大;而且由于各专业企业规模有限,技术分散,很难形成有竞争力的民品产品,在我国,由军工企业率先发展的民用装备、最后又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的案例不胜枚举。
 
  综上所述,军民深度融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应是我国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上存在的军民二元结构的问题,破除这种二元结构,就是要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验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推广普及。这不只是需要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研制工作,而且需要将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下的运行规范,适当的移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全过程中,打破固有的军工经济利益链条,破除军工生产既得利益圈。因此大力推进民参军工作,不单是发展民营经济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利用引用民营企业带来的“鲶鱼效应”激发起我国整个国防科技工业创新和发展的活力,逐步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