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6年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备选园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205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推荐条件和相关要求,我们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专家对你们报送的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证通过冀州经济开发区等18个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园区(具体见附件1)。请按照中咨公司的论证意见(见附件2),认真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于7月31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附光盘)一式二份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备案。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园区循环化改造的重要意义,把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园区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协调统一、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园区要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在实施循环化改造时有效减少涉气涉水污染物排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推进机制。化工园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规范园区布局和产业链提升,大力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加快绿色转型、循环发展。
三、各地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园区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工作。要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职业安全标准。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如需调整,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请于实施期内每年年底前将园区循环化改造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四、我们根据符合园区循环化改造方向及相关要求的项目投资规模分档,对园区进行一次性定额补助(见附件1)。部分省市补助资金视年度预算情况,分年度下达。各地要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在按论证意见调整后的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范围内(见附件2),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得超过2000万元。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加强考核验收等,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高效、规范使用。请于实施期内每年年底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财政部(经建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园区循环化改造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各地要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考核验收申请。两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不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六、签订承诺书。园区所在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地级市)、州、盟、区(指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承诺书。请填写《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并由市(州、盟、区)级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于7月31日前分别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各地在填写承诺书时,请与两部门沟通确认。
七、各地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园区循环化改造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进行宣传推广,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