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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6-07-25 浏览量:687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以下简称《通知》),拟选择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准入、金融、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强化行业监管,制定标准规范,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形成一批服务内容全面覆盖、社会力量竞争参与、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成功经验。
 
《通知》强调,试点资金要以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软环境和软实力为主,硬件设施建设为辅,重点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7个重点领域,包括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完善和促进居家和社区的医养结合服务等。本次试点选择部分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具有良好工作基础,在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开展试点。通过中央资金引导,鼓励地方加大政策创新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各类资源,优化发展环境,形成比较完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和推动机制。
 
《通知》明确,中央资金突出奖补原则,按因素法分配,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的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对于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的40%结算资金;对于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40%结算资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于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其得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当年乃至今后的试点资格。
 
《通知》的出台,是以实际行动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有力促进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程序。各省(区、市)组织所辖地市进行申报,申报城市自愿报名申请,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和财政部审定。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打分和排序,选择部分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具有良好工作基础,在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开展试点。具体申报口径和要求按《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资金支持。2016年选择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进行试点,中央资金突出奖补原则,按因素法分配,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试点地区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结合其实际情况安排用于上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7个重点领域。
(三)绩效考核。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主要根据以上7个方面的重点支持领域,提出绩效目标考核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考核评估。对于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的40%结算资金,对于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40%结算资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于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其得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当年乃至今后的试点资格。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责任,组织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