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是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对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弘扬中华传统农耕文明,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精准脱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和美丽中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创建,形成了很好的典型示范和品牌带动效应,有力地提升了产业的社会影响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品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新业态新动能,我部决定2016年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满足居民休闲消费需求、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以规范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为重点,通过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形成“统筹谋划、系统部署、上下联动、示范引领”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品牌创建新格局,为城乡居民提供看山望水忆乡愁的休闲旅游好去处。
二、基本原则
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示范创建与示范带动相结合。通过示范引领,总结发展规律,探索发展模式,明确发展思路。既要抓好示范创建,树立典型,培育品牌,又要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全面推动产业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营造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形成吸引各种资源要素流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的机制。
——坚持系统开发与突出特色相结合。紧紧依托农业生产过程、农民文化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避免盲目发展。注重挖掘乡土文化,强化人文创意,培育特色产业,提升产业影响力、社会认知度和品牌知名度。
——坚持设施改造与素质提升相结合。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创建过程中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改造基础设施条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强化策划创意,注重科技支撑,提升服务水平,推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提档升级。
三、创建条件
创建的示范县(市、区)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优势特色突出。有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特色和人文历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有较强的吸引力;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品,农业与加工业、文化、科技、生态、旅游等产业有机融合。
(二)规划编制科学。编制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示范县(市、区)探索了有效的农民利益链接机制,有成熟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典范和模式。
(三)扶持政策完善。当地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能够根据本县(市、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落实创设完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四)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已建立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重视公共服务,能为经营点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服务。
(五)行业管理规范。围绕农家乐、休闲农庄、休闲农业园、民俗村等类型分别建立了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
(六)基础条件完备。县域范围内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具备电子商务推介平台,要有路标、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七)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主要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总数须超过100个,精品线路10条以上,其中要有10个以上精品点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近三年游客接待数和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均超10%。
示范创建对象以示范县(含县级市、区)为主体,全区域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优势明显、整体发展水平高的地级市(州),可视情况进行整体创建。
四、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市、区)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市、区)不超过1个,超名额申报的退回重报。
(一)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通过自我创建,达到“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区、市)创建条件”的县(市、区),均可申报;由各县(市、区)级农业管理部门填报《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申报表》,附本县(市、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材料,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后择优形成本省的示范县(市、区)推荐名单,行文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将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同时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乡镇企业局)。
五、认定与管理
农业部组织休闲农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和随机现场核查后,形成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备选名单,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和“中国休闲农业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的,由农业部发文确认,并颁发“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牌匾。
被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后,农业部将对其实行动态监测和管理。所在县(市、区)级农业管理部门每年要按照附件《申报表》中包含的数据和内容进行上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把示范创建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安排,创新遴选机制,注重遴选过程,按照标准从优筛选,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完善扶持政策。各地要以示范创建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引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三)认真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典型,打造一批知名品牌,进一步营造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指导监督。各地要对示范建设工作加大监督指导,加强动态管理。对于示范作用不明显,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示范县(市、区)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予以及时上报,由农业部取消其示范资格。
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
联系人:辛欣 张慧媛
电话:010-59192271,59193256
传真:010-5919276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电子邮件:xqjxxc@agri.gov.cn
(电子邮件名称需标注“示范申报”)
附件: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