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选项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选项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办法,择优选择扶持项目,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项目选择要体现突出特色、做实项目的要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建的、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优先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
二、扶持范围
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一般财政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园项目。2017年各开发县财政补助项目应在上报给省农开办的两个优势特色产业大类中来选择申报项目。重点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000061,股吧)及有机肥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三、主要政策
1、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补助主要用于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项目。
2、各市州产业化发展一般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资金用于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可自行确定。
3、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并按建设内容确定补助标准,具体按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湘财农综〔2015〕6号)执行。
4、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新建的、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人员培训、科技措施等难以核查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补助劳务工资、一年生种植类及养殖类生物性资产购置、化肥、农药、饲料等正常生产支出,不得用于补助办公用房、土地购置及租赁费、职工宿舍等非生产性支出。
5、单个一般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额度。单个产业化发展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70万元至280万元;单个农民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28万元至70万元;单个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21万元至42万元。地方财政按中央财政投资的40%落实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项目只安排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个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累计申请贷款额度不低于300万元,不高于1亿元。
6、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2.5万亩以上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原则上不再安排产业化发展项目。
7、贷款贴息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具体贴息率在结算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