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从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明确旅游新业态政策、加强旅游用地服务监管三方面提出12条措施,全方位配合国家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意见》在保障用地供应方面,明确要求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永久性设施按建设用地管理,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不征收(收回)、不转用,由景区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协调关系。采取多种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划拨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招拍挂供应,影视城、仿古城按“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
《意见》明确了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合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举办旅游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支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针对旅游新业态用地特点,《意见》在用地政策方面提出了诸多利好,包括支持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营地应与自然人文环境协调,按旅馆用地管理;邮轮、游艇旅游码头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开展文化、研学旅游,土地权利人用现有房产兴办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有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就加强服务监管,《意见》要求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确权登记服务,提供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同时,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得批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而修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