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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能源、农业、养老等13个领域推广PPP模式
发布时间:2015-11-09 浏览量:529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决定在能源、交通、运输等13个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以下称 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广泛采用 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云南省要求,PPP项目发起要以存量项目为主,尽量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共资产项目转化为 PPP模式。对各级政府自建自管的存量项目,可优先考虑按照 PPP模式转型;对企业已是投资运营主体的存量项目,应按照 PPP有关标准规范改造,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与权益融合。要尽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 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各级政府的债务压力。
 
         《实施意见》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认真履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过程的权利义务,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运营的绩效目标、经营状况、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PPP项目债务风险监管机制,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实施意见》强调,财政部门要采取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 PPP 项目建设,增加项目融资信誉,降低 PPP 项目融资成本,提高PPP项目融资能力。
 
         在政策优惠方面,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将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运用PPP模式新建项目和化解存量债务成效明显的地区,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经本级政府批准,项目预期收益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